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漫画/王启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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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本报记者刘海宏/文
核心提示
2008年1月1日,《劳动合同法》正式实施。正逢年终岁末,让人始料未及的是,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这部法律,在实施之初,就引发了一系列的“辞工潮”。而在劳动力供大于求,用人单位处于“买方市场”的前提下,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也越发艰难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初衷何以实现?用人单位能否正确体会法律的本义、积极面对?未来会不会有更多的劳动者站在“十年”的坎儿上?《劳动合同法》唤醒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,而企业、工会、监管部门将面对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……
“先进标兵”一夜遭辞退
1989年,当时才20岁的白女士通过“非正规渠道”进入银行系统。18年过去了,一直兢兢业业工作的白女士,在这个岁末,因为这种“非正规性”而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——她被辞退,失去了自己心爱的工作。
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左右,银行业务迅猛发展,各大银行相继增加营业网点。像其他正在迅速崛起的企业一样,银行也开始以低廉的用人成本来扩大业务。那时,白女士刚从职业中学毕业不久,在一单位当打字员。经熟人介绍,她到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(以下简称“工行咸阳分行”)下属的一个网点当起了代办员。虽然是临时工,但在当时,却是令人羡慕的职业。
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咸阳市工行系统的代办员不止白女士一个。据工行咸阳分行办公室主任李庆林介绍,最高峰时期,系统内的此类代办员多达500人,这些人基本上是通过在银行工作的亲戚或熟人介绍并担保进来的。“之所以这么做,是为了防范风险,银行职员是直接和钱打交道的,万一出了事也好找担保人。”李庆林说,因为想进的人太多了,单位还组织过面向社会的招录考试,录用者还要交1000元押金。
白女士的工作和“正式工”没什么不同,也是给客户办理储蓄业务。虽然和“正式工”相比,她每月的基本工资只有300元,比其他人少了四五百元,但单位在绩效工资上一视同仁,“同工同酬”。
身在柜台外的储户,很难识别玻璃窗内这些胸前挂着工牌、操作熟练的储蓄员之间还存在着“身份”的差别。即使是“临时工”,白女士仍是卖力地工作,并多次获得“先进标兵”和“星级柜员”称号,还自学考取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和会计资格证。